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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林业厅主要职能

(一)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,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,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、规章,并监督实施。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。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。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。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。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。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管理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。指导全省基层林业工作机构、林场、森林苗圃、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及管理。

(三)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管理木竹凭证采伐、运输,负责木竹经营(含加工)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。组织、指导全省林地、林权的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。依法承担全省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的初审工作。

(四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,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。

(五)组织、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,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,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报批工作。

(六)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全省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(七)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。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,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

(八)拟订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指导林业产业管理。负责全省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。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。指导山区综合开发。

(九)组织、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指导管理全省林业基本建设工作,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,监督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,指导全省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。编制全省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。

(十)指导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和外事工作,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。

(十一)指导、监督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。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。

(十二)承担省绿化委员会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、省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机构的具体工作。指导、协调、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。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。指导、协调全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。

(十三)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 

主办单位:江西省林业科技培训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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