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日报:我省细化《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
江西新闻客户端讯(殷琪惠)4月7日,笔者从省林业局获悉,为指导推进全省候鸟保护管理工作,我省出台《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,对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汇总和细化,共同守护“空中精灵”,保护大自然的参差多态之美。
今年1月1日起,《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》正式施行,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候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为我省全面做好候鸟保护,形成长效保护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。为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,省林业局对《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》禁止的擅自移动水位线标志桩、擅自引水出湖、擅自占用或者移动设施设备、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,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对擅自移动、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,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行为,责令停止违法活动,并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: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,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,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;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,未经许可,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,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,未经许可,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,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、设备的行为,经教育主动改正恢复原状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处罚。经教育拒不改正,个人处以200元罚款,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;经教育拒不改正,造成轻微后果的,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,单位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;经教育拒不改正,造成危害后果的,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对在候鸟重要栖息地、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,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,或者惊吓、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,按以下规定处罚:经教育主动改正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处罚;经教育拒不改正,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经教育拒不改正,造成危害后果的,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